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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學術不端行為,主要是指違反學術規范、學術道德的行為。 更嚴重的,是少數人不懂法、不學法、不依法創作,學術道德缺失,不靠誠實勞動獲得科研成果,想要投機取巧、不勞而獲,或者少勞多獲。 再加上我國學術界突然面臨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在反對學術不端體制不健全的情況下,有的學者抵擋不住市場經濟的誘惑,做出一些違背學術共同體道德和國家法律法規的事情,還不自知,自以為是。
四、高等學校黨委和行政部門要根據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學術不端行為人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等行政處分;觸犯國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于其所從事的學術工作,可采取暫停、終止科研項目并追繳已撥付的項目經費、取消其獲得的學術獎勵和學術榮譽,以及在一定期限內取消其申請科研項目和學術獎勵資格等處理措施。 查處結果要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第八條 對符合本辦法所規定條件的舉報材料,受理機構應當自實際收到舉報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并通知實名舉報人;對不予受理的實名舉報,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實名舉報人。 第九條 受理機構受理舉報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學風組。 校學術委員會學風組可以委托院系學術委員會或者有關專家就舉報內容的合理性、調查的可能性等進行初步審查,并在學術不端行為舉報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進入正式調查的決定。 決定不進入正式調查的,受理機構應當告知實名舉報人。 實名舉報人如有新的證據,可以在不進入正式調查的決定送達后7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
《通知》對學術不端行為進行了具體界定,包括:(一)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二)篡改他人學術成果;(三)偽造或者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四)偽造注釋;(五)未參加創作,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六)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學術不端行為。 這是教育部文件的第一條,它對學術不端行為作了界定。